2010-11-07 19:40
馬小姐來信說,她在7月中簽署貸款合約,9月8日致電貸款銀行的律師樓,被告知銀行還未發出第一批款項給賣方的貸款銀行,律師樓那裡一直說還在處理逾期的房貸,所以他們不能催促銀行加速處理。
請問:貸款銀行是否必須在買賣合約簽署後的3個月內繳付款項,以便買方能在期限內拿到房屋鎖匙?真正期限是多久?律師都有收取費用,為甚麼買方似乎處於被動,只能一味等?
答:馬小姐的來信沒有提及購買的是屬於永久地契或租賃契約的單位、賣方是否已償清房屋貸款;另外,是有地房屋,或是分層產業,是否已有個別地契或分層地契,這些都沒有在信中提及。
假如是屬於租賃契約的單位,必須尋求地方政府或州政府的批准,3個月的落實交易期是在取得批准後開始計算,這與永久地契的交易有些不同,永久地契的單位,在雙方簽署買賣合約後的3個月內需落實交易,假如超出期限,買方需支付賣方利息。
另外,假如有關單位仍未有個別地契或分層地契,需尋求發展商的首肯,發展商將象徵式收取一個小數目的行政費用。
假如賣方仍未償清產業貸款的餘數,律師在接獲買方銀行釋出的款項,其中一部份將用來償付賣方尚未還清的貸款,貸款償清後,律師將辦理解押手續,這需要一些時間,解押手續辦好後,才能進行產業擁有權的轉名。
馬小姐如果清楚本身購買的單位是屬於甚麼類型的產業,然後再向律師跟進,相信會有一個圓滿的答案;另外,買賣雙方簽署的合約,應該會有說明,是否在3個月的預定期限內完成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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