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-10-10 19:35
池小姐說,她在新山有一間廉價房屋,自她與丈夫遷往居鑾後,從2002年至今出租給別人,經常面對租戶換人的問題。
2010年5月,租戶告訴她,他們收到一封來自國家能源公司的信件,指電錶已被破壞,因為有人嘗試偷竊電源。
結果國能公司要向他們徵收7千600令吉罰款,當國能前去檢查電錶時,租戶簽收了一封信,這租戶只住了一個月,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搬走,還偷走了其房屋的鋁制門及鐵窗,導致她花了530令吉再安裝一套新的設備。
她說:“由於我們居住的地方與該間出租的房屋距離較遠,因此,沒有向警方備案,當租戶搬走後,我們一般通知產業經紀另外物色新的租戶。”
針對上面提及的租戶,她有和租戶訂立租約,可是,租約沒有概括水、電的細節,這些都是由經紀負責處理;另外,她購買的是二手屋,2000年向第一手屋主購買過來,前後只住了一年半時間,至今水、電單的名字還是第一手屋主的名字,罰款單是開給第一手屋主。
她有向國家能源敘說這事件,雖然是開給第一手屋主,其實對他也不公平,因為他已不再是屋主,按說應該與該房屋沒有任何關聯。
池小姐說,對她來說也不公平,因為2002年至今,她出租給別人,她也掌控不到這些問題。
答:國家能源公司指池小姐這間出租的房屋電錶遭破壞,並且被指有偷電的嫌疑,想必有關公司只是猜疑,並沒有證據證明業主偷電,池小姐可以要求國能公司換一個新的電錶,待新的電錶採用後,即可反映業主每個月使用電費的多寡,是否足以構成偷電的基礎。
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指出,電錶壞了或機能被破壞,往往會出現爭議,池小姐面對的問題,事實上也是國內許多屋主常面對的問題,而且從這個事件,再次反映許多賣主在房屋易手轉名後,並沒有繼續跟進與關心自己名下的其他賬戶,好比水、電、排污費、門牌稅等賬單的名字,是否已轉到買主名下的問題。
這些賬戶應該由買主自己處理,因為買主必須在申請表格上簽名,繳交水、電費抵押金等等,至於門牌稅及排污費的易名手續,買主在提出轉名申請時,必須附上買賣合約一些主要的資料,證明他/她是新的屋主。
上述個例顯示,買主與賣主都忽略了本身應盡的職責,在日後可能面對麻煩解決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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